根据学院工作安排,现将2013-2014年度暖气费收取办法通知如下:
1、在职人员暖气费的收取从2015年5月份绩效工资中扣除,5月份扣除暖气费总额的50%,6月份扣除30%,7月份扣除20%。
2、由于离休人员的工资关系不在学院,属本院双职工的离休人员,暖气费从配偶一方收取;不是双职工的离休人员,暖气费上门收取。
3、退休人员暖气费的收取从2015年7月份国家工资中扣除,7月份扣除暖气费总额的50%,8月份扣除30%,9月份扣除20%。个别人员3个月不够收取的,顺延连续收取。
4、其它人员暖气费的收取实行逐户上门收取,请各位住户积极配合(其它人员包括遗属、外聘专家、调走人员以及在我院无工资关系人员)。
财务处 总务处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