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校园绿化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环境的优美、整洁,为师生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务处全面负责学院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做到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第二条 学校种植的所有花草树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修剪、摘折、移动或砍伐。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杂物、排放污物、损害花木、草坪;不得借用树木搭棚做架、拴绳挂物、挂牌、安装电灯、扯拉铁丝等。
第四条 不得刻扒树皮,滥采树籽,攀踏花坛草坪,穿行绿篱;不得损坏围栏、石凳坐椅等校园园林设施。
第五条 严禁在树木周围、绿篱墙边、绿地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第六条 因学院工程建设需在绿地内施工,砍伐或移动树木,要提前一周报总务处,经现场查看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应恢复原样。如不能恢复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第七条 对损害树木,破坏绿地行为处罚规定:
1、 攀爬树木,摇晃树木,折断树枝,采摘花草、果实、花籽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给予1-5元罚款。
2、 在树上拴绳物、拴铁丝、乱刻乱画、钉挂牌、安装电灯、架设电线,借树搭棚者,给予20-50元罚款。
3、 在树下和绿地内挖土,倒污水垃圾、损坏草坪,每平方米给予50-200元罚款。
4、 剥脱树皮或偷盗树木、花草苗木者,按花草苗木价值的3-5倍罚款。
5、 在树木、绿篱旁,绿地内焚烧树叶、垃圾等杂物者给予10-20元罚款。造成花草树木损坏的,按所损坏的花草树木价值的3-5倍罚款。
6、 对在草坪内打闹、嬉戏、践踏草坪,经劝阻无效者给予5-10元罚款。
7、 对在草坪内停放自行车、儿童车者每辆给予5元罚款。
第八条 处罚的所有费用纳入总务处的绿化经费。
第九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