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校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并做好学院的爱国卫生工作。总务处承担校园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除四害等项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院内各系、处、单位、公司及商业网点均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校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切实做好责任区内的校容维护和环境卫生清扫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四条、校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部门)必须适时地进行清洗或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五条、校园道路要保持平整、完好、疏通。塌陷破损或有积水的路面,养护责任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进行经营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学院规划和职能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占用公用场地。到期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并进行圈围。竣工后,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在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有消杀蚊蝇措施。
(三)无积存垃圾、污水。
(四)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围挡。
第九条、因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必须在二日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化、涂写。
第十一条、重要活动的标语牌、横幅的设置要符合校容观瞻的要求,到期后立即撤除。严禁捆绑在树木上。
第十二条、校园内不准设置露天摊点。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并在规定范围停放整齐有序。
第十三条、校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到垃圾、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四)随地大、小便。
第十四条、校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是指校园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瓜果卫生箱、卫生专业车辆、垃圾中转站、环卫工作间等。
第十六条、校园内道路、楼内公共卫生部位、厕所、果皮箱、垃圾点收集等由总务处负责保洁和清运工作;垃圾容器、果皮卫生和卫生箱的设置,由总务处按规定标准设置,并负责整修、维护。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总务处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由总务处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包括施工生产的渣土)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委托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须清运到院外。院内各垃圾点的收集,清运以及垃圾中转站的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九条、医疗部门(单位)所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向市卫生防疫部门登记,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并密封清运到上级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
第二十条、承包校舍建设、房屋维修、装修、道路开挖等,不得积存或乱堆乱放垃圾。责任单位应在限期内清除。
第二十一条、各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在本责任区内采取措施,加强蚊蝇消杀工作,消除蚊蝇孳生地。组织师生员工定期进行卫生清扫,确保责任区内卫生整洁。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总务处依据《西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乱占道路,有碍交通校容,责令限期清除,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逾期未清除废弃物,按每日每立方米5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每处罚款20元,并责令改正。
(五)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污染路面的,向车外抛撒废弃物的,建筑施工污染围挡以外路面的或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罚,并责令清除。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其中一款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2元至5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罚款10元至50元,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强行处置。
(八)不按规定方式地点和投放生活垃圾或将生活垃圾倒在垃圾容器以外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清除,可并处5元至50元罚款。
(九)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的,对单位(含经营单位)罚款50元至200元。
(十)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时间清运生活垃圾的,对责任单位每车次罚款20元,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对责任单位每处罚款20至100元。
(十一)开挖道路、房屋维修、装修或进行工程建设,造成垃圾积存,责任单位逾期未清除的责令清除,并可按每日每立方米20元罚款。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力)冒溢,不及时处置,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两日内不采取措施疏通的,逾期每日罚款50元。
(十二)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侮骂、殴打卫生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人,阻碍其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礼道歉、书面检查、赔偿经济损失,直到追究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院总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